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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二十七)整改情况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21-03-12
  • 作者:佚名
  • 来源: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按照《吉林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2018〕13号)要求,现将我厅第二十七项整改任务的整改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近年来,吉林省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视程度、推进力度明显不够,水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辽河流域污染明显加剧,松花江支流伊通河、饮马河水质没有改善,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滞后。在2015年度重点流域规划考核中,吉林省在全国25个考核省份中排名第22位;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度实施情况考核中,吉林省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排名全国第29位。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督导单位

  责任单位:市政公用处

  责 任 人:市政公用处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厅办公室

  三、整改目标

  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重视程度,建立并完善流域治理的长效机制和监督考核制度,积极推进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县城和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95%。加大流域内市(县)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2020年12月底前,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实现“长制久清”。

  四、整改期限

  2020年12月底。

  五、整改措施

  (一)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的调研工作,掌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指导各地按照整治行动方案制定行动计划,明确完成时限、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和保障措施,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三)积极推进黑臭水体治理,明确黑臭水体整治的工作目标,确定工作路线,综合应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重点推进松花江和辽河流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整治工作,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任务按期完成,确保到2020年实现“长制久清”。

  (四)加快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项目的实施。以消除水体黑臭为工程项目重点,采取修建截污管线、调蓄池、雨污分流管网等措施,消除污水直排、削减初期雨水入河量,通过开展河道垃圾、生物残体及漂浮物清理和清淤疏浚工作,消除面源污染。

  (五)加强督导检查和日常管理。与省环保厅、省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共同对全省黑臭水体整治和生活污染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加强日常管理和调度,建立网络监管平台和月报、季报、通报制度,全面及时掌握各地工程项目进展,对推进较慢的进行通报。

  (六)继续加大技术支持和指导。组建专家团队,针对北方寒冷地区及生态补水困难等特点,加强适用技术研究和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对各地遇到的实际问题给予支持和指导。

  六、整改情况

  (一)针对第一条措施,我厅于2018年1月10日下发了《关于上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整改方案的通知》(吉建城〔2018〕7号),要求各地于2018年1月31日前,对全省未完成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以及省环保厅(现生态环境厅)和我厅联合挂牌督办的13座污水处理厂逐座形成整改方案,明确方案重点内容,指导全省污水处理厂制定升级改造工作计划。

  (二)针对第二条措施,我厅指导全省未完成提标改造的污水处理厂以及省环保厅(现生态环境厅)和我厅联合挂牌督办的13座污水处理厂制定提标改造方案,形成任务清单,指导各地按照方案启动实施。

  (三)针对第三条措施,由我厅代拟并由省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7月27日印发《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8〕27号),方案中明确了黑臭水体整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制定2018-2020年分年工作目标以及各职能部门分工。

  (四)针对第四条措施,我厅于2017年6月印发了《吉林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导则(试行)》,明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应按照“控源为本,截污优先;远近兼顾,近期优先;点线统筹,排口优先;系统整治,诊断优先;建管并重,修复优先”的基本原则,实施“工程治水、管理治水、结构治水”三大举措,以保护现状生态水系,恢复原有河湖生态系统的环境容量,减少城市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为前提,开展综合整治。于2018年1月开展黑臭水体专项暗访,查找总结问题,并于2月8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18〕13号),强化管理,巩固初见成效水体治理效果,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于2018年3月30日下发《关于印发<2018年吉林省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城〔2018〕37号),对2018年相关工作提出了工作目标和具体要求。于2018年5月10日下发《关于对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进展与完成情况进行核查的函》(吉建函〔2018〕376号),对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辽源市、松原市和白山市黑臭水体整治进展情况开展核查,查找问题组成清单,迅速落实完成整改,进一步指导各地加快推进黑臭水体项目实施。

  (五)针对第五条措施,指导相关城市完善“全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监管平台”,按要求填报并补充相关内容,定期填写消除情况季报。与省环保厅(现生态环境厅)形成合力,通过对全省黑臭水体整治和生活污染治理工作的日常监管、检查、督导、调度,推进相关工作精细化、常态化、持续化管理。建立月报、季报、通报等制度,对各地建设完成情况形成报单,对推进较慢的予以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针对第六条措施,我厅于2017年6月印发了《吉林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技术导则(试行)》,统一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指导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于2018年5月2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台账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城〔2018〕43号),指导各地建立黑臭水体整治台账,明晰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提升各层级管理水平,直观的体现治理成效。建立了“吉林省黑臭水体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我省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决策,对工作的全局性和前瞻性提供科学的分析论证以及意见建议。

  七、取得的成效

  通过相关工作的开展,我省县城和城市2019年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4.7%和95.2%,预计2020年将达到94.8%和97.8%,完成县城和城市85%和95%目标;截止目前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已完成整治工作,达到国家治理要求。

    以上是我厅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第二十七项整改任务的整改情况,现予以公示。如有不同意见,请书面反馈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示 期:自2020年12月23日至12月29日。

  联 系 人:霍 佳

    联系电话:0431-82752607

    通信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533室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jst.jl.gov.cn/gsgg/202012/t20201223_7834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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