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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鸿鑫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时间:2021-04-19 11:37:29 来源:  作者:  点击:

被处罚人:深圳市鸿鑫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8EM0Q

地 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外环路1号石岩生产基地综合楼二层

  2020年11月3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深圳市黄木岗综合交通枢纽工程一工区,发现在安装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号:粤SA—T04970)过程中,被处罚人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商请暂扣深圳市鸿鑫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于2021年2月1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1〕2号),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对被处罚人依法作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3月17日至4月15日。

  被处罚人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 系 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32,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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